湖南师范大学后勤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落实学校与后勤各中心签订的目标管理协议,规范后勤财务行为,促进各后勤中心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集团)下属各中心,包括餐饮服务中心、运输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水电管理服务中心、电信服务中心、南院校区后勤服务中心、咸嘉湖校区后勤服务中心、张公岭校区后勤服务中心、桃花坪校区后勤服务中心和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等。
第三条 学校对后勤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中心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设后勤财务科,具体负责各后勤中心的日常核算工作,以及相关服务工作。财务处应参与学校与各中心订立目标管理协议的全过程,提取合理建议。
第四条 后勤财务科应负责合理编制各中心财务预算草案,辅助学校财务搞好预算管理;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协助各中心依法依规管理好各项收入和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中心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各中心内部不得设置财务机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用权责发生制处理有关会计事项,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六条 后勤财务科会计人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对中心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管理成果进行系统分析、评价,为中心改善内部管理提供依据与对策。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中心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湖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各中心编制的预算于上年末报后勤管理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查后纳入学校内部全年预算管理的范畴,由学校财务预算统筹确定。
第八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一、收入预算:按照中心下属部门或项目进行每项收入预算的编制。
二、支出预算:各中心要合理、有效的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加强原材料采购控制;立项项目要严格界定开支范围,详细列明其付款步骤及时间,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依次列支;各中心列支的设备购置和低值易耗品购置更新需要附有明细表,表中要注明购置的部门、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人员成本支出预算需提供人员名单(或人数)及薪资标准。
后勤财务科根据中心实际收入及资金状况适时控制支出,保证资金合理使用,避免赤字预算。
第九条 后勤各中心不得随意变更预算资金用途,要对本中心预算不定期进行追踪,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总结分析预算执行的效果和存在问题,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调节平衡收支计划,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 各中心的收入包括:签定协议的项目服务费收入、服务性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各中心依法依规取得收入。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政府、省财政和省物价等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和物价管理部门审定,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收费。
第十二条 各中心的各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则按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心之间的经济往来,应以内部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收支现金。各中心的各项收入必须在取得当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若在当日与后勤财务科清结收入确有困难的,应首先向财务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至多可延至第二日清结。
第十三条 后勤各中心应严格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使用财务处统一核发的票据,执行票据领发、验收制度,使用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自制、自购票据和财务印章。
第十四条 后勤各中心日常经济活动发生的所有耗费为支出。安排支出必须贯彻“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和各中心的各级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各项支出,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及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中心维修工程成本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执行《湖南师范大学工程项目支付审批办法》;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人员经费及其他经费的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各中心应按与学校签订的目标管理协议、年度工作计划与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 后勤财务科根据目标管理协议规定比例,核定各中心可分配利润,提取发展基金,发展基金和可供分配利润的剩余部分的使用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中心的发展基金实施专户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超过一年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后勤各中心应当加强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有关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与处置严格执行《湖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通则》,对使用期间造成的资产丢失、损毁等损失,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二、后勤各中心占用的固定资产,须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参照相近行业或同类相似物品类型的相关规定执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财务处必须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包括总账、明细账与台账在内的各级必备账簿,按相关法规制度,做好与保存完整的账面记录。
第十九条 存货主要指各种原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一、后勤财务科必须配合各中心规范存货管理流程,加强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各中心应当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各中心应建立完整的账簿体系,加强存货收、发、存管理,对周转使用的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必要的台账。
第六章 债权和债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各中心须严格执行债权内部管理制度,按债权人建立明细账,及时清算。预付账款、各类应收款;中心借款应按校行发〔2007〕财字2号《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后勤各中心应按债务人不同设立明细账,对各类贷款和应付款、预收款等应及时进行核对归还或清理,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管理责任制、负债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体系。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高等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后勤各中心应加强内部牵制,实行财务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其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后勤财务审批办法》办理;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报告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会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应按照财务处制定的《报账须知》执行;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附件、金额及业务内容等必须一致;已办理收付、转账的记账凭证,其所附原始凭证须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印章。
第二十五条 各中心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向财务处报备,并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严禁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借、私存;各中心所需备用金和现金开支范围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和扩大现金开支范围的,中心应向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中心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与印鉴章由专人分别保管,印鉴保管人在支票用印前,要认真审核记账凭证支付金额及支票开具的内容等,准确无误后方能用印。结算中心每月末须报送经后勤财务科核对盖章的各中心银行存款情况表、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七条 磁卡收费是中心现代化管理的要求,中心应对磁卡收费管理系统和充值磁卡收入进行严格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磁卡收费、稽核和系统管理工作;收费员应将磁卡收费日结表(须稽核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与现金交款单一并交后勤财务科入账,稽核员负责定期将磁卡系统收费记录与后勤财务科账簿收入核对;禁止稽核、系统管理员刷卡收费。不相容岗位须相互分离,以保证中心内部控制工作的规范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后勤财务科必须定期向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和各中心提供资金状况分析表,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后勤各中心的货币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在独立核算,满足中心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财务处有权对资金进行统一调配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后勤各中心重大决策,如大型基建、维修、投资、担保等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分析评价,须有财务处委派的合适人员参加;受派参加的财务人员若持否定意见的,后勤管理处及各中心应如实上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按学校规定审批;中心签署与解除的合同必须有受派财务人员参加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后勤财务科必须定期向后勤管理处与财务处提供反映各中心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编制,保证数字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篡改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后勤各中心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后勤财务科应确保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的真实与完整,切实执行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校内前期其他文件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