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湘财办[2011]16号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参照财政部委托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国家与地方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四)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有关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相关的资金管理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列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实施步骤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重大设计变更、办理竣工结算和决算等事项的评审。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方案,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征求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意见;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八)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九)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十)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