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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

2015年11月13日 12:46  点击:[]

廖志坤: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

湘江评论|2015-11-05 9:47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作者: | 编辑:黄斯达

长沙晚报记者 庹新岗 李辞

话题背景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总结了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宝贵经验,是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日前,湖南师范大学纪委书记、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廖志坤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相关话题阐述了他的看法和观点。

1 《准则》和《条例》是姊妹篇

记者:为了全面适应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近日,党中央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请问二者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创新特点又在哪里?

廖志坤: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以看作党内法规的姊妹篇,二者相互依存。这么说吧,《准则》重在立德,树立道德高线;《条例》重在立规,严守纪律底线。

在我看来,党内两项法规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了工作重点。具体而言,有两个特点。第一,德法相依。将道德建设、纪律建设和法制建设一体化,体现了国家治理中的德法相依原则。国家治理应该两轮驱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准则》侧重于德,体现执政党的自我道德修养。它和历代仁人志士追求“内圣外王”,注重“內省”、“慎独”的思想是一致的。但是,党的建设仅靠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他律。《条例》作为党内的一把戒尺,就起到他律的作用。第二,法纪分开。党纪先于国法、严于国法。对党员来说,党纪的约束范围事实上还要宽于法律,同时又窄于一般的道德规范。比如,随地吐痰,它可能是道德问题,但并不构成党内违纪。再比如,属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这次修订被剔除在党纪之外,交由法律来制裁。这样做,既可将纪律挺在前面,又可避免出现极个别以纪代法的情况。

2 法纪分开,让党纪挺在法律之前

记者:此次修订的《条例》,一大亮点是实现了法纪分开,那么如何看待这样做的意义呢?

廖志坤:我对实现法纪分开,是十分认同的。其一,可以方便有针对性地处理违纪问题。原来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不够明显,产生了“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罪人’”的现象。对于介于二者之间的情况,没有一个比较好的处理办法。现在就可以根据违纪的严重程度,给予对应的处罚,避免了非黑即白的简单化。

其二,可以提高违纪处理的效率。旧《条例》实施期间,由于法纪交织,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犯罪,首先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经过司法程序后,才进行党纪处分。而司法过程往往耗时较长。如果被法庭判处缓刑或以上的徒刑,毫无疑问会开除党籍。而一旦法庭宣告无罪,违纪追究就有点难办,因为“法律都认为我没问题了,你们还处理我干什么呢?”所以,将法纪分开,可以提高查办违纪案件的效率,只要违纪,一律先循党纪进行处分。涉嫌违法的,再交由法律处置。

此外,法纪分开,还有助于党纪和国法更好衔接,使责任追究不留盲区。以往,党员同时触犯党纪国法,在等待法律处置期间,是否对其进行党纪处理,在不同地方往往会有不同的选择。尤其是对一些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可能会视而不见、不了了之。现在有明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是否得到处置、该受何种惩罚,一目了然,违纪者很难侥幸过关。

3 严明纪律,杜绝打擦边球

记者:理论来源于实践,随着时代发展,对纪律的要求也有所变化,具体到此次修订,您认为新《条例》是如何反映对近些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创新的?

廖志坤:对两项党内法规进行修订,既体现了尊重历史的精神,更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首先是对党的纪律从逻辑上进行了梳理。原来的规定不具体,相对零散和碎片化。比如,原有的《条例》将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并列。可在具体实践中,其中往往有重复交叉。现在,整合成六大纪律,层次更清楚,边界更清晰。

其次,将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等内容纳入进来。这些都是十八大以来成效明显的执纪监督实践,将其固定成纪律条文,可以更加长期有效地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再次,对政治纪律进行了明确。我们党一直强调讲政治纪律,可长期以来,人们对此印象却比较模糊,很多人不知道政治纪律具体有哪些内容。鉴于此,新《条例》把政治纪律摆在六大纪律之首,作了具体描述。比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都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范畴。此外,“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以下简称‘三会’)等”规定,实际上也具有政治纪律的性质。一旦明确,就可以产生对号入座的效果,让一些人打不了擦边球。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党员参加“三会”的问题,事实上,现在有一些人表示难以理解,认为要求过于严苛,您怎么理解?

廖志坤:我想,这里存在一定的误读。《条例》里的“三会”,应该是指带有一定的目的性、相对的稳定性、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没有经过民政部门审批的违规组织。并不代表不允许同学、老乡之间随机性的、小范围内的聚会。不允许参加“三会”,实质上是反对党内拉帮结派,相互勾结产生利益集团。因此,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党员,在正常范围内参加聚会是不会违反党纪的,可以照常进行。这是人之常情。

4 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

记者:现在有不少人将新修订的这两项党内法规,称作“史上最严党规”;同时还有人觉得,新《条例》出台后,要想不碰到党纪底线,有点难。您怎么看?

廖志坤:这样的判断不准确。新修订的两项党内法规,从本质上讲是对党章的具体化。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遵循。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直接决定了党纪的性质。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以来,就以铁的纪律治党。在革命年代,毛泽东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也曾说:“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这说明,从严治党,是一以贯之的。

实事求是地讲,在某些特殊的历史阶段,纪律的执行曾经出现过无规可依、不按程序的偏差,甚至走向了反面。比如,“大鸣大放大字报”的做法,就是用无组织、无纪律代替了纪律。改革开放以来,有一段时期由于工作重心的转移,我们可能更重视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在全社会相对忽视了理想、价值观的培育,忽视了道德建设。在此情况下,党纪没有被完全严格地执行。所以,人们认为,新《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严的党内法纪。

事实上,人们有这样的感觉,也从侧面说明《条例》修订的成功。说明党纪规定是具体的、管用的,既覆盖了所有党员,又对违纪行为分类对待,让党纪大棒高悬。同时,我认为,《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是可以避免的。之所以有“做不到”的顾虑,一是一段时期以来,党内的纪律约束相对松了些,是一种旧常态。二是一些人对新《条例》可能有所误解。比如说,参加“三会”;还有,党员领导干部炒股。实际上,对党员领导干部炒股的规定是有具体前提的。党员干部可以炒股,但是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不正当的方法手段买卖股票;最近,中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就此问题已作了详细公开解答,明确了“四类人”不得买卖股票。也就是说,“四类人”之外,大家依法买卖股票是没问题的。

此外,我们也要看到,两项党内法规主要是要管住当前主要、突出、全局性的问题。并不是说,经过这次修订就完美无缺了。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有些问题可能目前没有引起注意,但随着时间推移,它同样会吸收进《条例》里面来,让党的制度不断完善健全。而且,有些条文取消之后,也可能会留有一些制度的空白。法律的归法律、纪律的归纪律。一些违法行为,党纪没做规定,那么法律就应该尽到职责。尤其是司法要有效、刚性、及时。如此,才能让党规修订发挥最大效能。

人物名片

廖志坤,湖南师范大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统一战线研究会理事,《中国新闻年鉴》新闻教育界编委。先后在《光明日报》、《新闻记者》、《现代传播》、《高等教育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文章5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学术文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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