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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监督工作的通知

2014年10月29日 10:10  点击:[]

校纪发〔20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和《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9〕34号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艺术类专业出省组织校考,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登分等各个环节必须有学校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

二、艺术类专业出省组织校考,所设考点必须有1名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

三、参加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人员不得连续三年安排在同一考点工作。

四、播音主持、声乐、器乐、舞蹈、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在省外组织校考按规定需进行面试时,其面试考场评委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考场评委须现场亮出各考生得分,并在考点公布考生成绩。复试工作结束后,应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院和监察处三方当场统分、排序并签字认可。该考试成绩一式三份,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院和监察处各保留一份。

五、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嬉笑喧哗、玩手机、吃零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六、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应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部门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七、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笔试科目试卷评卷、登分工作应严格按规定进行,考试成绩应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院和监察处当场签字认可,并各自保留一份。

八、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人员在招考期间,不得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影响公正执行考试纪律的吃请、游玩。

九、对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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